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各项政务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分支机构,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应当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般而言,较大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者由各村民小组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范围。综合起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村级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务。一般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支持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
二是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事项。
三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要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现役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有选举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将注销户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选举权的条件。因此,现役军人无法参加村委会选举。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包括哪些?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包括:
第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第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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