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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法有哪些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哪些行为构成贿选)

案例

为了将王某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族中的几位长辈暗地里联系一些人拉票,他们还到县城请一些有威望的村民喝酒吃饭,事后还给每人送了200元钱的购物卡。这些村民承诺一定会在正式投票时选王某,并且尽可能地带动更多人选他。王某虽然没有直接露面,但他默许了长辈们的这些行为,他觉得反正自己没有出面就应该不算违规。那么,这一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贿选吗?


解析

我国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明确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1)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3)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贿选问题。贿选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本人或指使他人向选民赠送现金、实物包括购物券、电话充值卡等各种有价证券进行拉票的;

第二,本人或指使他人以交保证金形式,承诺当选后分发选民进行拉票的;

第三,本人或指使他人以组织选民参会或其他借口,向选民提供误工补助、有价证券的;

第四,为外出选民支付往返机票等交通费用进行拉票的;第五,承诺免除选民债务进行拉票的;

第六,向选民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的承诺,在违规建房、违法超生等方面帮助打掩护进行拉票的;

第七,无正当理由对3名以上选民进行宴请进行拉票的;

第八,为选民提供旅游、娱乐等消费进行拉票的;

第九,以承诺捐助公益事业,但根本无意或无法兑现而作虚假承诺进行拉票的;

第十,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第十一,他人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某竞选人进行拉票的;

第十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的。


本案中的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请客送礼等,但是他对本族人的行为是默许支持的,因此该行为仍然被认定为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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