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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法司法观点: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09~210页。


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①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就是村民小组在决定村小组重大事项时,必须要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2018年修正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相关案例


(2019)黔民终747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起诉系以村民小组的身份名义向一审法院起诉,除了符合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条件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现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还应具备村民小组必须有“独立财产”、以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和小组长必须经法定会议推举表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三个法定条件。而本案中虽符合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但是否符合前述三个法定条件,分述如下:


关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是否有独立财产。2001年12月,鸣钟村合并入百鸟河村。同月21日,三都镇人民政府惠三镇发(2001)19号文件,明确并村前各村的山林、土地、公用设施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在并村后原则上保持不变,仍由原村集体所有。在鸣钟村合并入百鸟河村后,因鸣钟村委会的主体已消亡,其集体财产仍归原集体所有,即,原集体成员被并村后新形成的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所有,显然,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具有独立财产。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独立的财产,存在不当,本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称其有独立财产的上诉事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小组长能否代表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一审中,百鸟河村八组组长罗光豪、九组组长何栋兴由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一审电话核实,二位组长答复:自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人到庭参加诉讼。惠水县好花红镇百鸟河村八组、九组组长未参与本案诉讼,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说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并未就本案起诉达成一致起诉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以此认为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小组长代表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至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称“早在2015年5月15日,原鸣钟村全体村民就召开村民大会,推举彭兴华为组长,龙光宇为副组长,何栋兴等人为组员的村民代表组,以《委托书》书面注明,授权村民代表组全权处理龙玉伦侵占集体股权一事。2016年5月,村民代表组持授权委托书向惠水县公安局提起控告,控告书的第三页上,第一个签名按手印的人就是百鸟河村八组组长罗光豪。2017黔27民初49号判决中,被上诉人对村民会议程序及代表人的权限未提出认可异议。并不存在未经百鸟河村八组、九组同意就提起诉讼的事实。”的上诉事由,因前述委托书并未表明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推举出罗光豪、何栋兴为百鸟河村八组、九组的组长,并以小组长身份代表起诉,该委托书的授权,与本案中罗光豪、何栋兴能以小组长的名义起诉的授权在法律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和不同,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小组长推举表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一审提交的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分别召开大会形成的大会决议等证据,拟证明一审起诉的村民小组长系经过法定程序产生并能代表村民小组,但这些大会决议尚不能看出,是否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也不能看出是否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同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还应当遵循会议一般程序:会前,应提前通知参与人员,到会的时间、地点、议题;会议要设签到簿,并统计实际到会人数、缺席人数等。会中,要记录对会议决议事项参会人员的表决情况,表决通常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照前述一般会议程序规定,一审提交的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分别召开大会形成的大会决议等证据,因没有载明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表决情况,也未提供参会人员身份信息予以证明为各组村民等,从而欠缺民主议定会议程序的基本形式要件。由此,一审中各村民小组提交的大会决议拟证明一审起诉的村民小组长系经过法定程序产生并能代表村民小组,但是由于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一般会议程序的形式要件,而不能证明推举村民小组长起诉的民主议定程序合法,达不到其拟证明目的。关于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上诉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一审认为原告主体因村民会议程序存在瑕疵,应当向原告释明补正,但一审未释明,以电话询问的方式,核实该两组组长是否在起诉书上签字。显然有失公正。”的事由,因为各小组的大会决议证据不能证明各村民小组长的起诉经过了合法民主议定程序,这属于举证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必须释明的法定情形,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本案中,各村民小组的起诉虽然符合了各村民小组具有独立财产的第一个法定条件,但因一审中其提交的大会决议证据尚不能证明各村民小组长代表各村民小组起诉的民主议定程序正当合法真实,尚不能证明各小组长的起诉是代表各村民小组的集体真实意志,不具备以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和小组长必须经法定会议推举表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一审认为各村民小组长的代表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并驳回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第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村民小组会议的民主议定程序,准确统计各村民小组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人数或者户数,并按照会议召开的一般程序,就会议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等事项向村民或户的代表进行提前通知,并统计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到会人数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要求,做好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工作,尤其记录好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等情况,履行前述要求的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推举出百鸟河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的小组长,在各村民小组达成共同诉讼的一致意思表示基础上,由民主议定程序推举出的各小组长代表各村民小组再行起诉,以实现法律救济。


来源:首联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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