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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劳务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王建辉,男,

被告:魏元树,男,

被告:刘英,女,系被告魏元树之妻。

原告王建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魏元树雇请原告王建辉为其承建的山东省梁山汽车会展中心装修工程装饰玻璃墙。完工后,即2019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立据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被告刘英与被告魏元树系夫妻关系,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魏元树、刘英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元树雇请原告王建辉为其承建的山东省梁山汽车会展中心装修工程装饰玻璃墙。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2月4日经过结算,被告魏元树欠原告王建辉工资款25000元,被告魏元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欠到王建辉梁山汽车会展中心工资(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欠款人:魏元树2019年2月4日”。被告刘英与被告魏元树系夫妻关系。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向被告魏元树进行了核实,被告魏元树对尚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无异议,并表示会尽快还款。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魏元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随时偿还债务,现被告魏元树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王建辉要求被告魏元树支付25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魏元树所欠原告的欠款虽然发生在被告魏元树和被告刘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刘英未在欠条上签字,原告也未举出被告刘英事后进行追认及该欠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英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元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辉欠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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