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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伤纠纷,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确定雇员和雇主的责任比例)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受伤的情形常会出现。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张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雇员王某某2480元。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张某某雇佣王某某从事砂机磨石头工作。2020年8月5日,王某某正在干活时,被磨机内弹出的碎石击伤下巴、上下牙齿。王某某受伤后,雇主张某某陪同其到医院就医,诊断为下口四颗牙严重松动,连带上口两颗牙受损,医院对王某某下巴、下口牙齿进行了治疗,张某某支付医疗费2000元。之后,王某某因需要继续治疗因受伤造成的上口牙齿损坏,两次微信聊天向张某某索要治疗费用未果。2023年3月7日,王某某在某口腔诊所对其上口牙齿进行了治疗,支付医疗费用3600元。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王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辉县市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医疗费3600元。庭审中,张某某认为,王某某干活时没有蓬住磨碎机上面,导致碎石弹出,其受伤自身有过错。王某某受伤后经治疗,过去两年多再次治疗牙齿,不认可系当时受伤时造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因王某某受张某某雇佣时受伤后期治疗费用的赔偿引起,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微信聊天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王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后期治疗上口牙齿损伤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某某接受张某某较长时间雇佣,一直从事磨石头操作,由于没有采取封闭堵塞措施,对发生此次碎石从磨机内弹出被击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可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张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某自担20%的责任。王某某受伤后两次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600元,张某某应承担4480元,扣除第一次治疗其已支付的2000元,应赔偿王某某2480元。按照上述比例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赔偿王某某2480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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