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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务人死亡怎么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基本案情

解某与霍铭靓系朋友关系,霍铭靓称替其母万某偿还债务透支了信用卡,为避免信用卡逾期需要资金垫信用卡。霍铭靓提出向解某借款50000元,使用一个月后归还,解某同意并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给霍铭靓50000元,由于转款时双方没有见面,解某出于信任,当日没有写借条,约定过后补上。


2021年8月17日霍铭靓为解某补写借条,约定还款日为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9日霍铭靓去世,其亲属尚处于悲痛中。为保障解某债权的实现,故诉至法院。


被告霍某1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周某辩称,一、对于解某所主张的欠款被告并不知情;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前提是取得遗产,但本案的被告尚未继承遗产,遗产的数额也尚未确定,需要待遗产分割后才能由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霍铭靓名下有一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房屋。该房屋尚有贷款没有还清,现在抵押中,在未解除抵押前无法确定遗产数额。


2、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解某与被继承人霍铭靓系朋友和同事关系,被告霍某2系被继承人霍铭靓父亲,被告万某系霍铭靓母亲,霍铭靓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为被告霍某1。


霍铭靓于2021年9月19日去世。解某来院告诉称霍铭靓于2021年8月9日以需要资金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解某提交转帐记录一份,其以银行转帐方式于当日向霍铭靓尾号1979的农业银行卡中转帐50000元,霍铭靓为解某出具了借条,载明“霍铭靓(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解某(出借人)借款50000元整。借款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1.5%。此借款于2021年9月16日还清本金及利息,……。”


另查,霍铭靓于2010年3月17日购买坐落于抚顺市顺城区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19.13平方米,并于当日交纳首付款137221元,余款32万元以商业贷款方式付清。房屋所有权登记于霍铭靓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借条、转帐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予以佐证。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解某提交的借条和转帐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霍铭靓向解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四被告应当在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告抗辩称继承人尚未继承财产,遗产数额尚未确定一节,应先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由被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留房屋所能变现的价值扣除银行贷款及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足以清偿被继承人对解某的借款。


3、以案说法

1、先确定遗产。实际情况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有很大一部分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具体数额不能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需要找到被继承人的遗产。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被继承人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名义上以被继承人欠下,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不认为属于个人债务,应该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法定继承人按照比例继承遗产。(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4)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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