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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公司起诉主播案例(未成年主播辞职遭直播公司起诉索赔十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

7月31日,南都记者获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合同纠纷案详情。未成年人曾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之后,该公司以无故辞职、违约为由起诉曾某,要求曾某及其父母退回直播账号、支付违约金十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法院认为曾某在签订协议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了公司诉求。

与未成年人签订直播合约,法院判决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并非被告曾某纯获利益的合同,也与其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原告主张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曾某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不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明知被告曾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曾某的手机号注册,规避相关规定,绕开其监护人,用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协议中要求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曾某,使用成年人的模式进行网络直播营利,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直播有明确要求

南都记者发现,此案并非孤例。2021年3月,未成年人洪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合作期限为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据南都记者观察,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均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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