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大众网记者 田甜 枣庄报道

13日下午,枣庄市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萧飞介绍说,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和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对残疾人就业予以保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2021年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省政府《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以及本市落实文件,对这一要求同样做出细化规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一是就业审核。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网址:
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网上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时,安排1名1至2级残疾人或安排1名1至3级残疾军人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余情况按照安排1名计算。二是就业认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实施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4303.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