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吗(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薛永奎

车祸后,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近日,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一起案子。

2021年1月7日,张某某驾驶鲁F****5号车辆与李某某驾驶鲁Y****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给其妻子闫某某打电话,告知情况。随后拨打120、110电话。张某某跟随救护车来到海阳市人民医院,先挂号并在急救病历中签字。救护车走后,闫某某去了海阳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谎称自己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作了笔录。后交警大队经核实,闫某某系谎报案情,遂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商业险内因驾驶员肇事逃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不同意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此起事故,业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对被告张某某由其妻子冒名顶替的行为,交警部门认定其“逃逸”,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被告张某某的“逃逸”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据以认为可以免责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因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并随救护车来到海阳市人民医院,先挂号并在急救病历中签字,其“逃逸”行为,不适用本条款。

张某庆所有的鲁F****5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投保时,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认识张某庆,与张某庆父亲张某某取得联系,由张某某一手操作并完成投保。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投保原始载体或者承载该载体的登录客户端,不能证明对车主张某庆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8373.41元、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42044.50元、误工费1077.3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损400元,共计936415.21元。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故被告张某某、张某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4170.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