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代理                                   

指派单位安徽省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冬梅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省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冬梅              

审稿(实名,逐级): 卢建龙                            

  人:张冬梅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代理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周某入职天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置业顾问。2020年12月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承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承销其开发的位于天长市的某处楼盘。2021年1月,周某与天长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仍为置业顾问。

2021年1月,山东某公司与滁州某公司签订分销合同,约定将其承销的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由滁州某公司分销,后滁州某公司派驻人员进场负责楼盘销售。2021年7月,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从上述楼盘退场,周某在此期间共计销售房屋19套,剩余12套房屋的佣金和提成99036元未结算。因天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山东某公司以及滁州某公司因房屋销售产生纠纷,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对于周某未结算的佣金和提成,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相互推诿拒不支付。

2023年3月,周某由于被长期拖欠佣金,子女需要抚养经济困难,向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指派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张冬梅律师担任周某与滁州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人。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周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经了解得知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后,山东某公司就不再销售房屋,周某在山东某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现场监督和管理。但因其有客户资源,所以滁州某公司现场负责人段某向其承诺按照置业顾问的提成标准向其发放提成和佣金,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且提成标准没有书面文件确认,周某已经发放的7套房屋的提成是段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

经过和周某沟通,承办律师认为周某的佣金和提成应由滁州某公司支付,但是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已经支付的佣金也非通过滁州某公司账户支付,而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现在如果要求滁州某公司继续支付剩余佣金和提成,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证明周某的销售成果是由滁州某公司直接受益,段某的行为是代表滁州某公司;第二,如何证明各套房屋的销售佣金或者提成具体是多少?

针对第一个问题,周某表示自己只知道山东某公司不再具体销售房屋是因为其和滁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但是表示没有双方之间的合同,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其持有的相关房屋销售工作布置的《会议记录》也没有显示会议的召开人或者主持人系滁州某公司的员工,无法证明其销售工作受滁州某公司的领导。最终承办律师注意到周某持有与山东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双方约定的岗位为置业顾问,可以在案件中将山东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如果山东某公司认为确实没有安排周某进行房屋销售工作,也不享有周某销售房屋的成果,不应支付周某房屋销售的佣金和提成,其必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楼盘只有该两家公司参与销售,那么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相结合可以证明是滁州某公司享有周某销售房屋的成果。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问题,周某表示销售的房屋根据客户的来源不同,置业顾问的提成和佣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客户自行访问或者置业顾问自行联系成交的,置业顾问的提成是25000元,如果置业顾问为促成成交给客户在公司定价的基础上让价的或者送礼品的,从提成中扣除;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的,置业顾问的佣金就是2000元;如果是通过公司的渠道专员成交的,置业顾问的提成是17500元。周某自行统计的12套未结算的房屋的佣金中有四套自己额外给客户让价的房屋有《房屋销售佣金结算单》,其余八套都没有,经过仔细询问如何确定客户的来访途径时,周某提出当时签订《房号确认单》上面有注明,关于其提到的佣金和提成的标准,因其在微信聊天中和段某进行过确认,可以据此最终计算出其提成和佣金的总额。根据聊天记录也能看出佣金和提成是客户支付全部房款或者按揭贷款到账后,所以承办律师要求周某提交了客户的《房屋预售合同》以证明佣金和提成的支付条件已成交。

将全部证据材料准备好后,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还是应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为提成和佣金属于工资范畴。如果经过仲裁最终查明认定周某和滁州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认为不属于仲裁范畴驳回仲裁申请的话,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提交仲裁后,山东某公司为了证明其不应支付周某提成和佣金,在庭审中提供了和滁州某公司签订的《房屋分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山东某公司不再销售房屋,且合同中明确了段某是滁州某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该组证据除了证明山东某公司的证明目的,也证明了滁州某公司享有和认可周某的销售成果并且通过段某支付了相关提成。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某和滁州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后承办律师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滁州某公司一直辩称段某向周某支付的款项系为山东某公司垫付的,周某剩余的提成应由山东某公司支付,甚至最后否认段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周某提交了《房号确认单》、《房屋预售合同》、《房屋销售佣金确认单》、《会议记录》、《聊天记录》、《房屋分销协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周某在与山东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仍然为滁州某公司提供房屋销售的劳务,滁州某公司享有其劳务成果并支付了部分劳务款项,故剩余的提成和佣金仍应由滁州某公司承担。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滁州某公司向周某支付提成和佣金99036元。滁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滁州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周某向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周某和滁州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段某提供担保,现周某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主体可以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活动,并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滁州某公司接受了周某提供的房屋销售的劳务,并且享受了该劳务成果,其应当向周某支付劳务费用。

同时,本案是一件非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周某在与山东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同时为滁州某公司提供销售房屋的劳务。本案中周某如果能与滁州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本案的举证难度会大大降低,诉讼的风险也会大幅度降低,也无需将山东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且需要通过第三人的进一步举证来明确法律关系和合同各方。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的就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实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应注意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以后发生纠纷能充分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历经9个月的时间终于结束,周某对案件的承办结果非常满意,周某告知承办律师,她的案件判决后,段某不再以佣金约定不明确和应当由山东某公司来支付佣金为由拖欠情况和她相同的另外两个置业顾问的佣金,也在分期偿还他们的佣金,并且和滁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其他员工,以前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一直被拖欠佣金,在本案判决后,也都和滁州某公司进行结算并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

同时,周某也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案件结束后周某对代理律师表达了诚恳的谢意,盛赞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一民生工程给广大群众带来的福利。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4038.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