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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有啥区别(什么是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大家在建造师备考过程中,一定会碰到“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这两个概念。二者看似差不多,其实还是有区别的,下面保标招标网小编帮大家一起来扒一扒这两个名词。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时间、责任承担都不尽相同。首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相对应,是为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设置的,时间较短,最长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由双方约定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次,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分情况讨论;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最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都要负责对缺陷进行维修,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而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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