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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逐条解读——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体现了刑法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惩治。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可以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了解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应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此,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也都有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一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因工作关系等原因,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如一些有涉密业务的企业中的科研人员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这些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更好地适应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需要,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与刑法分则第九章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修改相一致,将主要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调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衔接,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三是明确增加规定了过失犯罪;四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一个量刑档次调整为两个量刑档次。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制度和接触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人员的保密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这些规定中的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方式不同,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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