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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与拐骗妇女罪的区别(法律专家解读拐骗与拐卖区别)

近日,孙某、符某被拐案受到关注。记者梳理发现,网友争论的焦点在于吴某龙为何被定拐骗罪而不是拐卖罪?两罪究竟有何区别?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吕胜柱。

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据南山法院官网,2023年10月13日,该院依法对孙某、符某被拐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结果出来后,“拐骗与拐卖的区别”也成为热搜词组。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吕胜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来说,拐卖就是拐了之后卖钱,该罪量刑5年起步;拐骗一般指不为钱而是为了收养,该罪最高量刑5年。”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拐骗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吴某龙拐卖儿童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目前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吴某龙拐孩子是‘以出卖为目的’。”吕胜柱说,公诉机关调取了两被告人和收养人之间全部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至2023年调查取证之日止的银行交易流水并进行了司法审计,解锁了吴某龙、吴某光二人以及收养人的手机并提取了相关数据,走访了收养人居住地周围的群众等。综合目前全案证据,暂时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有网友提出,被害人在法庭上提出收养人与吴某龙在2018年有一笔3万元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吴某龙拐卖儿童获取的利益。

“拐骗孩子发生在2007年,借款发生在2018年,如果说这笔款系支付买卖儿童的款项,相隔11年再给钱,与常理不符,除非就此能补强相关证据。”吕胜柱说。“且经过法庭查证,该3万元是吴某龙妻子因要买房向收养人借的,借款时间与吴某龙妻子买房时间也吻合。至于说,双方没有写借条,因为吴某龙和收养人吴某玉系兄弟关系,不写借条也符合一般社会情理。”

此外,因吴某龙多年未还款,收养人还心生不满一直颇有微词,从侧面也印证该3万元并非买卖款。

为何未追究收养人的刑事责任?

还有网友追问:为何不追究收养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才构成犯罪,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吕胜柱解释,这个罪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买”,一个是“被拐卖”。

他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龙实施的是拐骗儿童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卖的目的和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收养人为其收养行为支出过金钱或其他财产性利益,收养人不具有收买被拐儿童的目的和行为。据此,公诉机关未对收养人提起公诉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

“司法实践中,过去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存在偷孩子、骗孩子回家养,传宗接代的现象,在这里,并不是把孩子当商品来买卖,所以拐骗的定罪量刑没有拐卖重。”吕胜柱解释,而拐卖纯粹以牟利为目的,过程中往往伴随打骂、伤害孩子,甚至危害其人身安全,所以量刑比拐骗要重,5年起步。

结合到本案,法院考虑到案情的严重程度,从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合适的。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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