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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过了10多年还会被抓吗(经过15年以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还要追究吗?)

2月1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称陕西一男子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妻弟媳妇至某宾馆,以5000元价格将她卖给工友。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来源:澎湃新闻)

报道显示:这一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但不知因何原因,在2021年7月27日才被发现,该男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1年11月1日向某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事发至2021年7月27日该男子被警方刑事拘留,已经过去了15年,那么刘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还要被追究吗?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是不是有追诉时效这一说法?答案是肯定的,确实有追诉时效一说。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可见,拐卖妇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第15年被发现的,还在追诉时效以内,被检察机关公诉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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