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工资权益,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条例》对政府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压实其监管责任是重要保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3、《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5、《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专用账户。《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总包代发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代发。《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实名制管理。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为快速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主要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维权信息告示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保农民工在出现工资被拖欠时知道向谁投诉,找哪个部门处理问题,要求在建设项目工地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6、遇到证据不足或者没签劳动合同,《条例》将怎么样帮助他们?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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