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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本罪及转化型抢劫罪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相关规定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263条,为其本罪。

抢劫罪强制性规定条款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为强制性规定。此处强制性规定条款,要理解和把握,关键在于怎么去给“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作出定义,例如携带一把水果刀进行抢夺算不算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一般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而水果刀不是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一般人都可以随身携带并使用,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因此,携带的水果刀是否是为抢夺而准备,是定抢夺罪还是定抢劫罪的判断标准。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还可以从携带“凶器”的作用判断,若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害怕,视为暴力胁迫,直接以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相威胁的,适用267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并不是依照269条规定定罪。

事后抢劫或称为转化型抢劫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事后抢劫或称转化型抢劫。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

2、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抢劫罪。

3、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部分行为人成立事后抢劫,对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够构成事后抢劫?

以上两问,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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