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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谁承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因经济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存在的工作形式多种多样,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的上班族,他们大多是经人介绍,以一个项目完结为目的,没有固定工作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一些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近日

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在综合雇员和雇主

在事件当中各应承担的责任后

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李某承包了一片林地,雇佣宫某去捡林地里需要清理的石头,同时雇佣贺某开车将石头拉走。工作的第三天,在雇主李某的安排下,宫某及李某一同坐上贺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牵引车斗)去林地,因贺某操作不当导致农用四轮车翻车,宫某受伤严重,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是司机贺某全责。事故发生后,宫某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李某为其缴纳了6万元住院费,但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宫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审理期间,宫某申请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为右下肢3个10级。宫某要求雇主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宫某是雇佣关系,李某未对宫某进行安全提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障义务,让没有驾驶证的贺某驾驶无牌照的四轮拖拉机(牵引车斗)载人,存在过错,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贺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因贺某受李某指派,其亦是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李某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宫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遇见到乘坐的危险,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系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系实践中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涉及的责任主体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责任涉及雇主责任及承揽中的选人过失责任等,法律关系复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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