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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子女如何继承(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关于原告班X兰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班X兰等四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国有土地使用证子女如何继承(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1张


一、被告X县人民政府紫政地发【2010】68号批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应予撤销。其具体理由如下:

1、位于X县城关镇教场坝前街巷巷内(原X县城关镇教场嘴)的三间建筑面积为79.11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及在该房北侧始建于1989年2月的两层155.8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均系班X德与被继承人寇X凤的夫妻共同财产。1989年8月被继承人寇X凤去世后,上述房屋中的1/2应作为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与被继承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之规定,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属于可供继承的遗产,也应由被继承人寇X凤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寇X凤去世后,班X兰等四原告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既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视为继承人均接受继承。被继承人寇X凤所遗留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于可供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均接受继承的情况下,班X兰等四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寇X凤的合法继承人,当然享有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自被继承人寇X凤去世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3、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班X德土地使用权析产申请时,在明知涉案房屋并非班X德一人所有,该房屋可能涉及被继承人寇X凤的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仍然依据班X德个人的单方申请,且又未征得班X兰等四原告的同意,而将讼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班X德、班X华、班X元三人共同使用。该行为将本应由班X兰等四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割给他人使用,且未征得其同意,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于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国有土地使用证子女如何继承(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2张


二、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被告X县人民政府紫政地发【2010】68号批复,分别为班X德、班X华、班X元办理了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7号、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6号、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具体行政行为亦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为班X德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须依据其上级人民政府即被告X县人民政府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始得进行,被告X县人民政府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是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故只有批准文件的合法有效,才可能实现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有效。如前所述,被告X县人民政府紫政地发【2010】68号批复因侵犯班X兰等四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属违法行政行为,故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文件而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无合法有效的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亦属违法,故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7号、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6号、紫政国用【2011】字第10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应依法撤销。

三、因被告X县人民政府紫政地发【2010】68号批复及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变更登记行为均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侵犯了班X兰等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班X兰等四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寇X凤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所遗留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机关,保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其法定职责。二被告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严重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二被告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理由充分,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证子女如何继承(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3张


来源:王振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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