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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罪会怎么判(什么是侮辱尸体罪?法律又是如何量刑的?)

引言

什么是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我国向来是死者为大,人去世的时候还要收殓为其着装,葬礼更是大办势必要让人走的体面。即便是古代没有银子能供其薄棺下葬,也得用草席裹一裹,免得死后也无甚哀荣让人看轻。




鬼神观念影响也罢,对死人的敬畏也罢,即使古代穷人也会挖个坑埋进去立个无名坟。进入现代后,思想观念解放的同时,有一些人的礼义廉耻之心也逐渐消失,竟然有人侮辱尸体。

侮辱尸体有违道德,那么是否也违反法律呢?刑法是否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辱尸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某男性侮辱尸体,被其亲属告上法庭

死者刘某生前与被告杨某的关系很是密切,刘某还经常跟着杨某去往外地打工,但后来二人生了矛盾逐渐地不再往来。

之后刘某因为与别人通奸的事情败露,于是选择了服毒自杀,刘某的亲属便将其尸体收殓下葬。




刘某死后杨某就开始得病,他怀疑是自己曾经败坏刘某的名声然后刘某的阴魂来找自己了。杨某突然就有了迁坟毁尸的念头,瞒着刘某的亲属,先后三次来到刘某的墓地开坟掘棺。

他将刘某的头骨用镰刀敲下,并将其掩埋到自家的地里。然后杨某还把刘某的其余尸体和随葬品刨散,连棺材都未曾留下。事发后,刘某亲属对杨某是恨得咬牙切齿,周边村民也极为愤恨。

刘某亲属将杨某告上了法庭,一应证据齐全,有完整的证人证言,且被告杨某也已经认罪。当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私掘他人坟墓并侮辱尸体,损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公共秩序。

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最后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为何被判刑一年?

侮辱尸体罪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案例中,杨某的年龄、行为对象以及客观方面表现的行为,都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条件特征。且侮辱尸体罪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就如同本案例中,杨某因为害怕刘某的阴魂来找自己报复所以开棺毁尸。

这种情形下,杨某是知道坟墓内是刘某的尸体的,但杨某仍然选择了那么做。所以不管杨某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其毁坏侮辱尸体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杨某的侮辱尸体罪成立。




因此,虽然一审下来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声称刘某的尸体已成白骨并非尸体,构不成侮辱尸体罪,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处罚,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尸体有部分白骨化,可尸身并未溃散仍是完整的尸体,杨某开棺毁尸是事实,客观上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且杨某的行为极其恶劣,最高可判决三年的有期徒刑。但因为杨某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从宽,所以按照规定,杨某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审理了实施情况以及案件的性质,作出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触犯侮辱尸体罪,一定要符合相应的标准,那么什么样的尸体才能达到侮辱尸体罪的标准呢?

“尸体”的要件

依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尸体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

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杨某选择上诉也是因为这个理由,如果刘某的尸体不能称之为尸体,那么杨某就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但在此案件中,刘某下葬才刚刚过去几个月,即使有白骨化也不能是全部白骨化。而且刘某的尸首并未零散,是杨某为了一己私欲,用镰刀敲断的。由此可见杨某行径之恶劣。





国人向来把死亡和新生看作是同等重要的大事,早些年还能时不时听见村子里的唱戏声,那是逝者亲属为了祭奠逝世之人去世多少年。

农村还有句老话叫做“红事不请不来,白事不请自来”,往往一个人的去世,就代表着他与世间各种联系的断绝。死后的奠仪是亲友唯一能做的,就像案例中刘某刚刚去世没几个月,坟便被人挖了。

尸体被肢解头还被人带走,剩下的尸体连裹身的东西都没有,怎么能让刘某的亲属不痛恨,怎么能不怒发冲冠。

杨某仅仅是为了自己那一点可笑的封建迷信思想,竟然将亲友的一点念想都要斩断,做事可真是太绝了。




为何不能对去世之人宽容一些呢?何况刘某还曾陪伴杨某去外地打工,二人的关系也是极其亲密,为何死后连这样一点尊严都不留给她?

常言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何况刘某并未对不起杨某,杨某却做出如此卑劣之事,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尽可能的远离此种人。总的来说,珍惜活着的人的同时,也给予死去之人一点宽容和善意。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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