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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24条裁量权在谁手中(最高院主审法官: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理论与实证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引发了大量争议。笔者搜集了50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生效判决作为研究样本,从该法律规定的定位、内容、比较法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看法和思考。

一、讨论对象的界定: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侵权法上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指在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多将此项制度称之为“公平责任”或者“公平责任原则”,而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更多的学者称该项法律制度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一)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任务决定的,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该责任原则既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功能和自身独有的适用范围。王利明教授认为,从规则体系看,应当承认公平责任原则为一项辅助原则。从归责的基础看,公平责任具有其独特的规则基础。从功能上看,公平责任原则不仅是确定损失如何分配的规则原则,而且是确定责任成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等并列的原则,而只是辅助性的原则。反对的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张新宝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一是缺乏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132条不是归责的原则,而是解决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二是没有具体对象;三是从认识论上看,不符合思维过程的一般规律。杨立新教授则称,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其曾经主张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归责原则,但现在则改变了主张。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应为二元论,即过错责任原则与非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并非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不能纳入到规则原则体系中,仅是侵权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殊规定,是损失分担的规则。故本文采“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说法。

(二)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内容和体系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究竟是指某一法律条文还是一个体系?笔者认为,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将“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字眼,直接写入到法律中。因此,这些称谓,更多是在理论学术探讨中使用。从狭义上讲,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多数直接指向《侵权责任法》第24条。从广义上讲,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包括了在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相关法律制度。有观点认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包括了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暂时丧失意识或控制人致人损害以及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等多个领域,立法通过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两种途径共同建立了分担损失规则体系。但是,侵权法第23条规定的受益人补偿、第3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以及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等,是否属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体系,仍存在诸多争议。对于侵权法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的比如暂时丧失意识或控制人致人损害等,由于在法律适用上争议不大,仅是在理论上对分类的争议,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讨论。实践中,引起争议最多的仍然是侵权责任法24条如何运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该问题即狭义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进行探讨。

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主要案件类型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选择了50份生效判决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有一定的规律,主要集中于以下类型案件:

(一)受雇者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当属受雇者或者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此种类型案件中,雇主对于受雇者的损害,通常不具有可归责性,法院基于对受雇者受伤害情况以及经济情况等实际情况考虑,适用侵权责任法24条,判令雇主分担损失。比如,在某案件中,受雇者在工地上厕所时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此外,在义务帮工人受害案件以及尚未构成帮工的帮忙过程中受害案件中,法院也经常援引侵权法24条进行裁决。

(二)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也大量涉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比如,在某案中,原告在学校投掷实心球过程中摔倒,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令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三)体育运动致损纠纷案件

比如在某案件中,原告在与被告进行往返接力跑运动中,双方相撞受伤。多起类似、体育运动中的伤害引发的纠纷案件,涉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问题。

(四)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判决书中,涉及案件数量较多的一类还有交通事故纠纷。比如,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告驾驶大客车行驶过程中,该车后轮将一块石头弹起,将原告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发动机盖砸坏,经交警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就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五)其他类型纠纷案件

除以上类型,在经营者是否应对顾客损害承担责任的案件、医疗纠纷类案件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纠纷案件中,也有一些判决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为裁判依据。

三、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法律适用思考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在现有立法模式和法律规定框架下,如何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一)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第24条的规定,分担损失的双方主体应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受益人补偿类型的案件,可以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宜适用侵权法24条。当然,对于“行为人”究竟是否包括消极行为人,则仍存在争议。

2、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

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一般侵权案件还是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均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理由在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仅适用于一般侵权案件。笔者不赞同该种观点。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行为人均需承担责任,对于行为人来说,该归责原则无疑是更为严苛的。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基于无过错责任仍无需承担责任的,就说明其行为不满足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没有侵害行为或者损害事实、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或者具备其他抗辩事由。此种类型案件中,亦不存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空间。

(二)适用条件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没有过错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的前提,否则,直接依据侵权法一般条款判决承担责任即可,此点尤须注意。其中包括行为人客观上无过错和不能确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种情况,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是原告难以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例如,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无法认定过错方。

2、须具有损害事实。公平分担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而且是现实的损害。一般来说,公平分担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即侵害人身、财产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为公平责任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

3、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受益人补偿类型的案件中,不要具备因果关系要件,进而认为因果关系不是侵权法24条适用的要件。如前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分担损失的主体是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受益人补偿类型案件,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24条,故该观点不能成立。只有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损失分担规则。一方面,此种理解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文义。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均需具备损害事实、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要件。侵权法第24条仅对双方均无过错作出特别规定,并没有对因果关系要件作出例外性规定。另外一方面,从社会政策和效果考量,如果不要求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则人们对于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稳定的预期,将极大削弱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导致人人自危。

4、加害人完全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显失公平或者利益严重失衡。一般侵权案件中,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有些情形下,如果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定行为人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时,对受害人而言就产生极其不利或者显示公平的结果,该条件则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此种情况下,为体现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方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必要和余地,否则,不区分情况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会动摇整个侵权法体系的根基。

(三)避免赔偿和补偿的混淆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令当事人分担损失,该损失的分担在性质上应为补偿,而非赔偿。行为人因不具有过错,缺乏侵权行为要件,不构成侵权。裁判文书在认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阐释和说理,避免定性错误或者模糊处理,给当事人造成困扰。

(来源:最高法院肖峰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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