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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书写作中法规的援引顺序与表述方法)

01


法规的类别

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引用习惯,法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类别如下(按效力等级由上至下排列)

1.法律和法律解释(在文书中表述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的法律解释。例如: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行政法规(在文书中表述为“依照”):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除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国务院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并以国务院的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17日 国办发〔2016〕39号);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 国发〔2010〕27号)。

4.司法解释(在文书中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布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含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司法解释”的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凡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律编“法释”文号并发布公告。而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大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就如何加强审判工作发布了许多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类型包括“意见”“通知”“会议纪要”等,这些都属于司法政策,而不属于司法解释。

5.司法指导性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司法解释之外的其他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7日 法发〔2009〕40号);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21年4月6日 法〔2021〕94号)。

6.部门规章(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7.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 劳部发〔1995〕309号);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2023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建办〔2023〕29号)。

8.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文书中表述为“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❶《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10.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2022年6月1日 吉建市政〔2022〕22号)。

11.地方司法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地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

12.其他文件(在文书中表述为“根据”):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20〕3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02


法规的援引

1.不同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

(1)需要同时引用多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依据的,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位阶原理,先引上位法,后引下位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顺序援引。

(2)需要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文件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通过的),后引用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3)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规定又有特别法规定的,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先引用特别法,后引用普通法。

(4)需要引用司法解释的,一般应先引用该被解释的法律,后引用司法解释。但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应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则司法解释先于法律、法规引用。

(5)需要同时引用主、从合同法律规定的,因主合同法律适用的结果影响从合同法律适用的结果,故应先引用主合同法律,后引用从合同法律。

(6)需要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应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依法缺席审理的、书面审理的案件,在引用实体法条文后,再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7)需要同时引用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外国法的,遵循国家司法主权的原理,应先引用国内法,后引用于国际条约或外国法。

(8)涉及引用新法、旧法规定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如关于新旧公司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制作法律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法律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同一法律文件的条文引用顺序

一般按照阅读习惯,从小到大的条文序号引用同一法律文件的条文;实务中也有按照下列顺序引用:
(1)实体性条文先于程序性条文。
(2)具体条文先于原则性条文。
(3)行为模式条文先于法律后果条文。比如《民法典》人格权编通常为行为模式条文,而缺少法律后果条文,相应的法律后果条文体现在侵权责任编中。因此,在涉及人格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应先引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再引用侵权责任编条文。
(4)人身关系条文先于财产关系条文。
(5)权利义务归属条文先于权利义务实现条文。

03


法规的表述

1.引用结构。表述为“依照+法律文件1+法律条文+法律文件2+法律条文+……之规定”。

2.法律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书名号,并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需要注意的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时,要将“最高人民法院”一并作为名称扩入书名号之中。另外,单书名号的正确书写方式为“〈〉”,而非“<>”(此为数学运算符号中的大于号和小于号)。

3.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之间的连接。法律条文之间使用顿号“、”分隔;法律文件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两个法律依据之间用“和”字连接。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4.条、款、项的具体表述。引用法律条文时“第”字不能省略或遗漏。条、款、项中序号数字是阿拉伯数字还是中文数字,应与法律文件原文保持一致,尊重立法原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不能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的“款”一般是不标示序号的,但在引用时需加序号,以汉语小写数字“一”“二”“三”等标注。如果同一条文有两款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应当合并,如“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注意:不能表述为“第十条第一、二款”,下同)。如果同一条文或同一款有两项以上被同时引用的,“条”或“款”应当合并,如“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如果法律条文只有一款且款下有项的,则直接表述为第××条第××项。

来源:法学45度
作者:徐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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