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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交警怕行政复议(凭什么担全责还不让复议?)

很多车友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反应是——凭什么!凭什么我是主要责任?凭什么我要负全部责任?凭什么我要赔他钱!!凭什么,凭什么,凭什么......

小编想说:不过,您真的确定自己没有过错吗??

王先生打通了《南方谈交通》的节目热线,王先生说自己东向西调头,与一辆西向东直行的车辆相撞,责任认定书上自己是全责,不服!于是,王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可几天后却被告知对方已经起诉到法院,无法复议。王先生自己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遭到拒绝!王先生称,自己的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是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的!现在,王先生“投诉无门”,不知道该去哪里解决!

如果真像王先生叙述的这样,那小编还是建议王先生考虑换个律师吧……


1.先来看事故本身

王先生东向西方向调头,与对向直行车相撞,据王先生说,地面上虽然有双黄实线,但是隔离带有缺口并且也有允许掉头的标志。那么问题来了: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怎么要承担全责呢?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常见的15种负全责的情况,其中一种就是掉头。即使路口准许调头,也要确保行车安全,尽到足够的观察避让义务,在不影响本车道直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掉头。如果直行车辆没有过错,则掉头一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直行车辆也有存在违法行为,则可以减轻掉头车辆的责任!所以说,如果对方正常直行,王先生是应当承担全责的!


2.交警部门为什么拒绝了王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3.为什么法院也没有受理王先生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1992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王先生如果想诉讼的话,可以就本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误区——法院并不是以责任认定书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就下发了一份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有关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下达的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也就是说,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事故的一个证据,而不是依据!因此,如果对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民事赔偿部分有争议,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争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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