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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赠予钱需要证据吗(被继承人生前款项移转之法律性质分析)

老年人晚年往往会与某一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在老年人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时,常常依赖共居子女办理自己的生活和经济事务。此时,共居子女便掌握了老人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如果共居子女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转移、支取老人的财产,不仅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老人去世后也对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侵害。面对被继承人所有的钱款在其生前被转移到了某位继承人名下,而该继承人主张系老人赠与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呢?看看下面这篇案例。

老人生前赠予钱需要证据吗(被继承人生前款项移转之法律性质分析) 第1张


裁判要旨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款项,在其生前被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究竟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针对案件情况重点审查转移金额、时间、原因等,综合情况进行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该笔款项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老人生前赠予钱需要证据吗(被继承人生前款项移转之法律性质分析) 第2张


基本案情

老人生前赠予钱需要证据吗(被继承人生前款项移转之法律性质分析) 第3张


被继承人王某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1、王某2及王某3。王某因年迈卧病在床,与王某1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王某的老房拆迁,获得了300万元的拆迁款。后王某去世,王某2、王某3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该笔拆迁款。王某1称不清楚拆迁款的事,且王某账户里的钱已经花完了。在(2017)京01民终6116号一案的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王某的银行账户,发现涉案拆迁款系在拆迁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到王某账户一周后,被王某1转移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下。对此,王某1辩称该300万并非遗产,而是王某生前对自己的赠与。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在之前的两次庭审中,王某1均否认知道该笔拆迁款的存在和去向,其庭审中隐瞒其转移遗产的行为与其主张的被继承人赠与其该笔遗产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故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300万元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

法官后语

家事案件需要在案件事实认定中考虑家庭内部关系等具体因素,不能简单对涉案拆迁款的遗产性质予以否认,而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本案的法律焦点为:一、涉案拆迁款的法律性质确定问题;二、涉案拆迁款转账行为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涉案拆迁款的法律性质确定问题。王某1与被继承人王某常年共同生活,王某年龄较大,晚年在财物的管理上必然依赖于同住的共居子女。此外,涉案拆迁款系在拆迁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到王某账户一周后,被转移至王某1账户内,且在法院两次开庭过程中,王某1均否认知道该笔拆迁款的存在和去向,后经法院调取查明款项转移事实后,王某1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综合上述事实细节,该笔款项不应视为王某的生前处分行为,而应作为遗产在继承案件中予以分割。

关于涉案拆迁款转账行为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继承人的存款已经转移到某一或者几个继承人名下,但是转移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即存在借贷、侵权、保管等多种可能性,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款项已经转移就认定构成赠与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需要着重探讨的。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建立在法官不能因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的理念之上,它所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实质上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形式。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附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风险责任的分配形式,其隐含于诉讼进程之中,并非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以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为裁判依据。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基于本案的事实,在各方当事人对于赠与关系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时,对于王某与王某1之间是否形成赠与关系,系符合举证责任中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1需要对王某名下款项的转移作出相应合理解释,并由其来承担其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王某1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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