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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职的还能给补偿金吗(员工主动离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案例: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2175号

裁判要旨:原告的调岗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被告工作时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9年11月24日以不同意调岗为由,向原告提交员工退职申请表,2019年11月28日之后未再到原告处上班,属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反而不属违法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但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案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656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欣新公司未足额支付王红2022年1月至6月的工资,故王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欣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案例: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3民初2895号

裁判要旨: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2100元/月×4个月)。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632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2017年3月5日至2019年8月31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用工期间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向原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给付被告2.5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虽然属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是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一致,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约定的,则法院是会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

案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9429号

裁判要旨:双方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陈培军的工龄、陈培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金额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培军诉讼中亦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是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涉案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且水晶集团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陈培军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原判认定涉案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应为有效。

自愿离职的还能给补偿金吗(员工主动离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第1张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结语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上应多沟通交流,可以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毕竟劳动双方是相互依存的,都想在以后的道路上多写朋友,少些坎坷,也希望用人单位和员工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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