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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及处罚(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③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免罪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免罚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而且不存在《意见》第10条规定的15种从重处理情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意见》第4条第1款,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15种从重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道路”和“机动车”均属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且系关键犯罪事实,在司法认定中也经常产生争议。《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该款属于参引性条款。危险驾驶属于行政犯,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上,一般情况下要从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和“机动车”均有界定,醉驾案件中对相关概念的认定也要与其保持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这里的“公共性”包含路段的开放性、车辆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对于只允许单位内部车辆、特定来访车辆通行的,因为开放性有限,通行的车辆数量也有限,与公路等“道路”不能等量齐观,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这里的“内部车辆”主要是指单位所有或者单位人员所有、管理、使用的车辆。关于“特定来访车辆”主要是指具有特定来访目的,需要经过单位或单位内部人员以一定方式同意方能进入单位管辖路段的车辆。


关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按照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重型载货汽车”指的是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车辆,不含专项作业车。在审查时,不考虑该类车辆是否实际载货。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主要是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以上以及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相对严重的醉驾案件。而《意见》确定的缓刑标准比《意见》出台前的司法实践更为严格,比如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所以,在现行规定下,检察机关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的空间相对较小,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从严把握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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