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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小明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窗口申请劳动仲裁。他称自己在某电子公司上了三天班被公司无故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但由于小明未能提供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任何证据材料,仲裁委未能受理其诉求并为其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小明不理解,

仲裁委为什么不受理其申请呢?

看这里↓↓↓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小明主张在某电子公司工作被无故解雇,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却无法提供任何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属于“无法提供与被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及无明确的事实理由”的情形即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为此,仲裁委依法不能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

那小明应该怎么办呢?

小贴士:小明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补充证据后再次申请,或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学习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后怎么办呢?

快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一)双方主体不适格。指当事人双方并非建立劳动关系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三)申请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申请人无法提供与被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

(四)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六)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范围。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上述不属于争议受理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明确仲裁请求的,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则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是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当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在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比如,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里需要审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确存在的,而非审查“某公司”就是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从而拒绝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后该怎么办?救济途径是怎样的?


无论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还是出具书面说明,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在五日内作出。

●因不属于仲裁委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原因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实践中,不排除仲裁委员会未在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说明,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来源:综合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南昌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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