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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官司(工伤事故“私了”,雇主支付手术费后不再负责?法院:协议无效)

提供劳务时意外受伤,医院的急救室外,在务工者亟需用钱做手术的危难时刻,雇主提出可以代为支付手术费,但以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情急下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14日,芙蓉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李某承揽了一别墅的装修工作,雇佣赵某在该别墅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1月17日下午,赵某在工作场地的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跌落受伤。住院后,赵某因急需做手术,便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李某负责支付赵某的手术费,其余费用一概不负责,此后李某不承担赵某摔伤一事的任何责任”。

后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李某除了支付手术费外未再支付其他费用。于是,赵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被告李某称其没有胁迫赵某签订协议,其已按照协议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芙蓉区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受伤后情急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反悔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供劳务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其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案协议书系在赵某住院后做手术之前签订,赵某在对可能造成的伤情以及后果还未完全了解、且急需手术费的前提下签订了该协议,赵某当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承担的费用与赵某在该案主张的费用有明显差距,减轻了被告李某应当负担的义务,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赵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对赵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在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被告对赵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试图通过一纸协议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既不道德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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