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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件 辩护(浅析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有效辩护,我们强调的是有效辩护,不是用无罪来衡量辩护是否成功。有的案件比如罪名减少或者刑期减少,都能算作成功。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如果能把“黑”或“恶”的指控去掉,也算成功,所以在辩护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对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从被告人成长经历,生活经历等出发,看被告人是否存在诱发犯罪的心理及人格缺陷,依次争取从轻处罚。对于案件证据存在缺陷、不足的案件, 则应当从案件证据出发,重点找到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要分析诱发被告人犯罪的所有因素,具体分析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导致其实施犯罪的关键性因素,其次要分析实施犯罪的手段、方式,是单独作案还是结伙作案,处于犯罪的什么阶段和位置,然后结合犯罪动机、目的、结果,受害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结果, 找到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同时,通过阅卷及对证据的研判,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否正确, 量刑是否适当,以便确定具体辩护意见。

在会见被告人期间, 务必要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引导被告人详细全面的还原陈述案件事实。其次,定罪和量刑分开通俗点说就是先无罪辩护再罪轻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这条规定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二者并行不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说明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会影响之前对定罪问题的辩护。《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所以,律师完全可以在定罪阶段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在量刑阶段作罪轻辩护。此外,应当积极协调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予以赔偿,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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