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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工伤能获得哪些赔偿(未成年工作受伤了如何赔偿?)

案件详情:

2011年9月,未满16岁的曾某持老乡徐某的身份证入职某工厂,并以徐某的名义与该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辊光。2011年工作期间,曾某左臂被辊光机压伤。曾某于2011年12月冒用徐某的名字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后来,曾某意识到自己冒用他人名字申请工伤的行为属于骗保,遂于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该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说明受伤的员工徐某就是本人曾某。

人社局以当时曾某未满16周岁并非劳动者为由,撤销了之前的《工伤认定书》。经曾某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曾某为五级伤残。同时,工厂拒绝支付曾某的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也以曾某务工时未满16周岁,不予受理曾某劳动仲裁申请。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工厂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XX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曾某未满16周岁时在被告工厂务工,与工厂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被单位车间机械所伤,此次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曾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曾某违法务工,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在曾某入职后,未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让其直接参与危险程度高的工作。

就此次事故,被告工厂应负主要责任。但因曾某故意隐瞒自己未成年的事实,且其父母不加制止,故曾某及监护人应对本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曾某在入职和事发时虽未成年,但其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在工作期间,明知运行中的机械有危险而未做好防范准备,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由被告工厂对本案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XX元;曾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的责任。曾某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工厂一次性向曾某赔偿各项损失XX元。


律师评析:

在我国偏远地区,一些未成年人早早辍学,这些人对工资的要求不高,受到一些小公司的青睐,并且当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即使告知其父母,也不知道怎样维权。尽管招用未成年违法,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不会放弃。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和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童工受伤后无法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暴力、强制行为的,会触及相应的刑事罪名。若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必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高空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法律规定。

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还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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