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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赔偿一天多少钱(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基本案情

吴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杭州市xxxx项目从事粉刷工作,在此项目施工期间,A公司已为吴某参保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2021年7月10日下午,吴某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因脚手架侧翻不慎跌落受伤。

吴某于2021年7月10日住院治疗,于2021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住院天数28天,出院医嘱包括“卧床休息2月;骨折愈合需3月时间,1年内勿负重劳动;休息1月,陪护1人”。《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骨折康复期约1年,出院后临时建议休息1月,精心照护,加强营养,1月后来院复查。

吴某于2022年9月20日再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脾切除术后等,住院天数10天,出院医嘱包括“休息1月,陪护1人”。《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出院后临时建议休息1月,精心照护。

2021年8月6日,A公司向杭州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1月1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3月13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为工伤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医疗费17718.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20616.92元、交通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924.8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27.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36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67元。2023年9月8日,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3079元、护理费13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元,并驳回吴某其余仲裁请求。

另查明,吴某、A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为79133元/年。

法院认为

吴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A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吴某支付工伤待遇。吴某已经参加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护理费。吴某2021年住院28天,2022年住院10天,两次手术出院后均需一人陪护,陪护时长合计两个月。2020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40元(月平均工资为6595元、日平均工资为303.22元),吴某主张按月平均工资6594.42元、日平均工资303.19元计算护理费,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应支付护理费24710.06元(6594.42元×2个月+303.19元×38天)。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吴某工伤等级为七级,根据吴某两次出院的医嘱、诊断证明等,法院对吴某主张的10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确认,吴某、A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为79133元/年,A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5944.17元(79133元÷12月×10月)。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吴某、A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异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元,A公司对此无异议,吴某在本案中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元,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吴某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的相应答辩,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护理费24710.06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5944.17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366元;

四、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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