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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不还去旅游 止步候车大厅

北京海淀,一男子与女友准备乘坐火车去三亚旅游时,在候车厅内被法警戴上手铐并带回法院接受调查。得知将要被司法拘留后,男子要求女友担保其每月偿还债权人5千元。但女友却以我每个月工资才3千多元为由,拒绝为男子提供担保、且男子父亲也拒绝为其担保。那么男子最终会被如何处理呢?

(来源:法治进行时)

男子郝某从事快递员工作,其因经常给喜欢网购的张女士送快递而与其互加微信好友。两人认识一段时间后,郝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借钱。

张女士平时比较乐于助人,身边朋友向其借钱时都很讲信用,准时还钱。所以张女士当时就相信了郝某并给其借了2万元。

可郝某见张女士如此豪爽,就又以其父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己准备开快递营业点等为由,又陆续向张女士借了总共约65万元本金。

可之后郝某却一分钱不还!张女士多次索要无果后,请来律师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本付息。

民法典第579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郝某支付张女士本息65万元。

张女士手上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因此,郝某自知上诉也没有多大意义,且也知道败诉后又会承担一笔诉讼费,故其并没有提出上诉。

可判决生效后,郝某还是一分钱不还。张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申请对郝某强制执行判决义务。

可谁曾想,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不仅发现郝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一个月就给他人支付过27万元外,其还与女朋友购买了前往三亚旅游的火车票。

法院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前往火车站的候车大厅,并将准备乘火车去旅行的郝某带回法院接受调查。

在接受法官问话的过程中,郝某解释称:

第一,去旅游的花费并不是他出的,是其女友请的。

第二,那27万元不是他的钱,且也不是消费款。

第三,其愿意还钱,但要在两个月后。即其承诺马上去找工作,发工资后,每个月还5千元给张女士。

债权人张女士当场质疑称:“凭什么相信你?并明确表示,要向法院申请对郝某进行司法拘留!”

得知将要被司法拘留后,郝某当着大家的面,打电话给其父亲。请求其父亲为其担保每个月还5千元。

俗话说:“知子莫若父!”郝某是什么德性,其父亲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其父亲拒绝为郝某提供担保。

被父亲拒绝后,又拨通了女朋友的电话。诉求是一样的,即请求女朋友为其提供担保。

但是,其女朋友却当场质问郝某说:“我一个月工资才三四千块钱,我拿什么为你担保?我不同意!”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也就是说,不论是郝某父亲还是其女朋友,只要二人愿意为郝某提供担保,如果郝某不能履行义务每个月给张女士还5千元,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偿还的义务,且还不是一个月的义务而是直到还清为止的。

所以郝某的父亲及其女朋友均表示拒绝,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这种情况,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且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即当事人郝某应当要履行判决义务。

其次,对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注意!上述“拒不履行”是指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通俗地说,就是明明有钱还却一分都不还的。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已确认郝某控制他人账户一个月就支出27万元,且女朋友也证实其一个月工资才3千多元。即女朋友实际上是没有能力请客旅游的。

因此,法院认定郝某就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故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当场向郝某宣读决定书后,就对其执行该决定。

最后,其实郝某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对于“老赖”,法律有很多办法对付他们。比如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交通工具等等。

刑法第313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司法拘留过后,郝某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法院就极有可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追究郝某的刑事责任,且该还的钱还是得还。

有网友认为,女朋友知道郝某还欠人65万元并被司法拘留后,应该马上就会与其分手了。毕竟没人愿意与一个没有诚信且还背着巨额债务的人谈恋爱,否则,以后结婚自己也会受牵连!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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