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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罪辩护多少钱(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种植橘子树,携带油锯、斧头、柴刀等工具,擅自到建瓯市徐墩镇九匡村18林班3大班1(1)小班土名“岩角庙”山场,将山场内林权属九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伐倒259株,并将山场内一部分木材用三轮车运回家当柴火烧,另一部分整理到山场的水沟内丢弃,经现场勘查、鉴定,被伐林木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告人郑某某运回家的林木138株,立木材积为32.3835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2290元;遗弃在山场的林木121株,立木材积为46.9614立方米,价值为18160元。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传唤到徐墩森林派出所接受讯问。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建瓯市徐墩镇九匡村民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将被其毁坏的约10亩山场进行补种复绿,并自愿管护三年。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建瓯市林业局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45000元,对受损害的生态进行修复。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接受被告人郑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代理意见】

本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郑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归案经过》、《传唤证》和《拘留证》可以看出被告人于2018年7月26日12时由公安机关通过普通传唤到案的,在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经过后,于当天19时才向被告人出具拘留证,正式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是自首。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郑某某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林地生态恢复,现已移除桔苗,且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有利于改造犯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郑某某系属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庭审,郑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供认不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郑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郑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减轻处罚有利于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被告人郑某某本人犯眼疾,视力下降严重,本身又体弱多病,一家的生计要靠他维持,被告人郑某某也对自己的犯罪加重了家庭的负担感到无比的懊悔,希望合议庭能给予被告人郑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判决结果】

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文书】

建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了毁林开荒种植橘子树,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擅自毁坏村集体所有的林木,造成被毁坏的林木立木材积达到79.3449立方米。根据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闽高法(2001)39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依据该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毁坏林木的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自愿对被其破坏的山场进行补种复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也没有前科劣迹,在本案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郑某某落实了社区监管、帮教措施的情况,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郑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油锯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此次条文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继2012年后再次迎来较大修改变动。此次修改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了条文。

同时,建瓯市人民法院、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建瓯市林业局于2018年10月10日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涉林案件实施生态修复机制的意见》,在涉林案件中实行生态修复机制,在涉林案件发生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金,以此作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

本次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建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希望得到从宽处理,趁此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台之机,在辩护律师的建议下,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于2018年11月30日与建瓯市徐墩镇九匡村民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自愿将被其毁坏的山场进行补种复绿。2018年12月3日与建瓯市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45000元。最终,建瓯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悔罪,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郑某某依法得到了从宽处理。

【结语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危害性的犯罪施行分类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而且,这一项制度与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是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来看,随着刑法修正案开始确立轻罪的罪名体系,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更加凸显“轻轻重重”的犯罪治理策略,“认罪认罚从宽”正契合了这种犯罪治理趋势,有效避免了我国传统刑法给人过于单一的重刑化思维,有利于彰显我国整体刑事法体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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