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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刑事辩护(一篇强奸罪改判强制猥亵罪的辩护词)

赵 某 强 奸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强奸案中赵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经认真阅卷,多次会见,充分听取赵某的辩解,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关于定性部分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不能成立。

首先,赵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一、赵某自始至终坚决否认自己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是否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因此,判断赵某有无强奸的主观故意,一要看赵某的供述,二要看赵某的客观行为。

(一)赵某的供述,均否认其有强奸的主观故意。赵某共做了7次笔录,7次笔录中,赵某承认自己想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交朋友、约炮,但均坚决否认自己有强奸的想法。想发生性关系不等于想强奸,想发生性关系还包括在取得女方同意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赵某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不能被认定为,其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二)赵某的行为证明,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019年7月,赵某连续两次将想认识女方的纸条包着避孕套夹在女方门锁里,并留下了自己的QQ号和微信号等联系方式。这一事实有赵某的供述和女方的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赵某的想法,纸条上写得非常清楚,其是想交朋友。交朋友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是你情我愿的,赵某是想征得女方同意后再发生性关系。没有强奸犯在强奸前还征求女方意见,并留下自己联系方式,让女方主动联系自己的!

2019年10月5日,赵某的一系列行为证明,其有在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但没有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赵某先给女方打了两次电话,发了一张色情图片,想跟女方聊天,想问女方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入女方房间后,没有趁着女方熟睡的有利时机,强行发生性关系,而是抚摸女方臀部直至把女方吵醒;女方醒来后,其没有上前捂住女方的嘴,进而殴打或威胁女方,而是立马蹲下,并告诉女方不要害怕,其没有恶意,只是想交个朋友,不会伤害她,安抚女方;女方醒来后,赵某没有与女方发生任何身体接触,双方一直在聊天,女方明确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赵某就主动离开了,这期间赵某没有任何殴打、威胁女方的言行;赵某下楼后,还主动给女方打电话道歉,电话录音中,女方语气平稳,听不出害怕,女方还答应赵某一起打球。以上事实,有赵某的供述和女方的笔录及电话录音可以相互印证,从赵某的种种行为及女方的反应来看,赵某一直在争取女方同意,在女方明确拒绝后,其就主动离开,没有任何强迫行为,赵某的行为证明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019年10月10日进入女方家,赵某也坚决否认自己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称只是去看看女方走了没有。赵某看到女方的行李已经打包,想走的时候被人发现,于是爬到床下,但没有任何行为证明其有强奸的想法,况且当时是大白天,随时有打球的人经过,赵某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二、女方的证言不能证明赵某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女方说,“我担心对方强奸我”,这句话证明,这是女方对赵某行为的猜测,是一种猜测性、评断性的证言,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在当时的情况下,女方有这样的担心情有可原,但女方的担心、猜测,不是客观事实。女方的猜测性、评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赵某具有强奸故意的证据使用。

而且女方的证言是孤证,赵某自始至终坚决否认自己有强奸的主观故意,证人马某某也证明,没有听到赵某提出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称赵某要强奸她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不能证明赵某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其次,赵某没有强奸行为。

赵某与女方唯一的身体接触就是,趁女方熟睡时,抚摸女方臀部,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其他身体接触,双方既没有发生性关系,赵某也没有实施殴打、威胁行为,以上事实,有赵某的供述、女方的笔录和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赵某抚摸女方臀部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行为,或者是一般违法的猥亵行为?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均不相同,但在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两罪容易混淆,区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时,应该根据两罪各自的主客观要件,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强奸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可以阻止强奸行为发生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赵某若想强奸女方,趁女方熟睡时,直接发生性关系就是,女方根本无从反抗,但赵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抚摸女方,等女方醒来后,说想与女方交朋友,征求女方意见,在女方没有强力反抗,只是口头拒绝的情况下,赵某就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没有表现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因此赵某抚摸女方臀部的行为明显不是强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猥亵妇女行为都有规定,构成犯罪的猥亵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程度比较严重的,属于犯罪;显著轻微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猥亵行为的违法性程度,可以从猥亵的部位、时间长短、强制程度、妇女的情况等方面考察。具体到本案,赵某是抚摸的女方臀部,不是非常敏感的部位;仅抚摸了几秒钟,时间非常短;是趁女方熟睡时进行的,没有任何殴打、威胁行为,强制程度低;女方没有任何伤痕,而且从电话录音中女方的反映来看,也没有给女方造成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因此,赵某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赵某既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赵某不构成强奸罪。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赵某无罪!

关于量刑部分

退一万步讲,赵某即使构成强奸罪,其也有以下量刑情节,应依法免除处罚。

一、赵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自动性。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行为人被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可以从意志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来考察: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希望结果不发生;客观因素是指,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客观上使行为人不可能达到既遂,从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因素。

具体到本案,10月5日凌晨,一处废弃办公楼,二楼除女方外空无一人,女方已经熟睡,正是强奸的绝佳时机,完全不存在无法完成犯罪的客观因素。即使后来女方醒来,赵某若真要强奸她,女方也完全无力阻止,一是女方求救无门,二是两人体力悬殊,赵某身高一米八,且正值壮年,而女方身材娇小。因此,本案不存在无法完成犯罪的客观因素,赵某只所以没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己主动、自愿放弃的。退一步说,即使有女方劝说的因素存在,但女方的劝说并不足以使赵某放弃,赵某只所以放弃发生性关系,绝大部分原因还是在于他自己意志,是其自动放弃的。因此,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赵某没有给女方造成损害。本案中,赵某没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殴打、威胁女方,女方身上没有任何痕迹,因此,本案不存在损害结果。赵某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二、赵某如实供述自己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虽然其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三、一贯表现良好,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证明》说明,赵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

四、赵某父母生病住院,爷爷年事已高,女儿又小,需要他照顾,望酌情从轻处罚。

赵某是独生子女,上有老下有小。赵某父亲得知赵某涉案后,忧虑过度,血压急剧升高,突发脑溢血,紧急住院治疗,赵某母亲在照顾赵某父亲时摔倒,患腔隙性脑梗死,右足多处骨裂,也在住院治疗。赵某还有爷爷,现已89岁高龄,原本靠儿子一家赡养,现在一家都住院,无人照顾。女儿年仅2周岁,也需要人照顾。现在全家人都靠赵某妻子一个人照顾,她实在分身乏术,难以支撑,望法庭看在老人、孩子面上,酌情从轻处罚。

赵某在有家庭的情况下,还意欲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当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但想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等于想强奸,本案无法排除赵某想经过女方同意后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无法证明赵某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且赵某没有强奸行为,基于“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望法庭依法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人:王玉琴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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