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什么是刑事辩护?)

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回答,但一时竟不知该从何说起。

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对抗,律师给检察院“挑刺儿”就是刑事辩护;也有人把刑事辩护理解为律师在法庭上和检察官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才是刑事辩护;还有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提出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和材料。

谈论中国的刑事辩护,就不得不回顾我国的刑事辩护发展史,因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史就是辩护权的扩张史。

没有哪部法律对什么是刑事辩护下过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但是我们从1979、1996、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职责的修改变化,就可以对什么是刑事辩护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从中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点:1.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对象只限于被告人,刑事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进行(只有案件到审判阶段,才可以将被追诉对象称为被告人,在此之前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2.辩护人(通常为律师)只能做实体辩护;3.辩护人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的证明责任。

彼时律师的辩护空间很狭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改)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修改内容是将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时间从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开庭前7日,提前到将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作为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

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让律师的辩护工作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让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在法庭上辩护外,还可以在开庭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

这次修改将律师辩护延伸到侦查阶段,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有助于提升律师辩护的效果。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改)对辩护人职责进行了重大修改。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之所以说是重大修改,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律师介入后,除可以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实体辩护外,还可以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程序辩护;第二,辩护人只需要提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不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等的证明责任。

此次对辩护人职责的修改,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对我国的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此次修改对刑事辩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实践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到现行《刑事诉讼法》,从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发展到也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从仅限于实体辩护扩大到包括程序辩护;从辩护人需要承担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举证责任到只需对检察院提出的有罪指控提出合理怀疑,这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过程,也是刑事辩护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十周年的历史回顾与理论前瞻》,载公众号“尚权刑辩学院”

2.顾永忠:《我国刑事诉讼法制螺旋上升,来日方长》,载公众号“尚权刑辩学院”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2010.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