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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辩护(中国式有效辩护及其标志)

都知道凡事有个“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在中国当然也有自己的特色。这突出表现在无罪辩护领域,在国外,某些国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率很高,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最高可达百分之二十几。在中国,无罪判决率则低至万分之几。当然,中国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完全拿国外的那一套来度量中国,这也并不必然证明国外比我们就更优越。比如,国外关于衡量长度的单位很多都是英尺、英寸,国内则很多用米、厘米作为长度单位,你能说英尺英寸就更优越吗?不同罢了。

中国的无罪判决率虽然低,但办案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的并不在少数,毕竟,无罪判决是法院作出的,而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一般要首先经过公安侦查阶段、其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其中法院审判还可以具体分为一审和二审)。除了法院,公安、检察院都可以对一个案件作出“终结性”的处理,很多无罪处理就在这一过程之中。换句话说,指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那是最后的希望。

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实践,具体谈谈中国式有效辩护及其标志。笔者以为,无罪辩护必然是最成功的辩护,但是无罪辩护难度较高,在目前的实践条件下不可能每一宗案件都能实现无罪,而且,即便是在国外,在刑事案件中,能无罪的也是少数。事实上,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有罪的。另外,如果案件出现其他几种结果或者情形,我们也可以说,律师的辩护是有效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1、公安机关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什么叫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无证据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也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当撤销案件。

当然,实事求是的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进行无罪辩护,能在公安侦查阶段,使公安机关撤案的,难度不是一般性的高,毕竟案件是公安机关立的,也是他侦查的。不过,这算是中国特色式无罪处理的一种结果。

2、检察院不起诉

前文讲过,一个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检察院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加之检察院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实践情况来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要大大多于法院的无罪判决数量。如果不起诉,案件一般到此“终结”,不会被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也不会留下案底。因此,检察院不起诉算是我国无罪处理相对普遍、难度相对不那么大的一种情形。

那么,什么叫不起诉,哪些情形,检察院可能不起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参考上文),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法院无罪判决

这种情况就比较少见了,万分之几的概率,但不是没有,属于难度极高的无罪处理。

二、准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1、取保候审

值得一提的是,取保候审只适用于未决犯,即没有被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黄金期”一般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前期。案件的当事人一旦被取保候审,后续从轻、减轻处罚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取保候审后,人在外面,对办案机关而言,没有压力。而在判决前如果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按照法律规定,都是需要被计算折抵刑期的。

当然,由于中国特色,极少数的情况,也有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不了了之,但是注意,这只是极少极少数。

2、缓刑

非实刑,不用坐牢。在现阶段的实践中,有些案件确实存在争议或者问题,但由于涉及的人和事太多太复杂,最后的结果可能往往是妥协式的,最后就只好定个缓刑,让各方都有台阶下。

3、实报实销

即判决前羁押了多久、就判多久的刑期予以追认。一般判决没多久人就会从看守所出来了。原因既有可能跟上面第2种类似的,也可能是案件办到最后,办案机关发现有问题,但这时候人可能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许久,不判,可能产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干脆判完就把人放出来了。

4、判决免除处罚

即“定罪免处”,在刑事判决书中常表述为,“被告人犯某某罪,免除处罚”。免除处罚也不需要服刑,但会有犯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常见的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如,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如,对于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又如,对于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具体的犯罪,如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介绍贿赂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其他有效辩护的标志

1、重罪变轻罪

比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经过律师辩护,最后法院未认定检察院的指控,而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起刑为五年以下,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刑为三年以下,很明显,这就是重罪变轻罪,能让被告人早点出狱、少遭罪。

2、多罪变少罪

常见的如涉黑涉恶案件,此类案件指控罪名一般都不止一个。如果能减少罪名,毫无疑问,对被告人的量刑都会比较有利。

3、案件性质被改变

一如上述。很多涉黑涉恶的案件,特别是黑社会性质案件不仅有对应罪名,而且也属于不同于一般的案件,即“特殊性质”案件,这一类案件办理的难度也不同于一般案件,如果一旦打掉涉黑涉恶的性质,对案件从轻减轻处理就非常有利。

4、按照起刑点定罪处罚或者减挡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篇,对四百多个罪名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特别是许多罪名都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划定几档刑期。比较常见的如侵犯财产类犯罪多表述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不同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会面临不同档位的定罪处刑。

另外,虽然刑法规定了起刑点,但检察院在确定量刑建议、法院在定罪处刑的时候,很少按照起刑点确定,比如常见的抢劫罪,起刑点即为三年以上,如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往往实际确定刑期的时候,会高于三年,比如三年几个月或者四年,很少只定三年。

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经过律师的辩护,使被告人最终的定罪处刑是按照起刑点判处的,或者说按照规定可能判处较高档位的刑罚(如本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辩护,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最后判处较低档位的刑罚,我们就可以说辩护是有效果的。

5、缓刑

除掉一些确实有争议和问题的案件,其他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经过律师辩护,取得缓刑的结果,也属于非常好的有效辩护。

6、实报实销

除掉一些有争议和问题的案件,其他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前期没有能够取保候审成功,鉴于当事人已经羁押在看守所许多时日,而且这些时日是折抵刑期的,为着当事人能早日恢复自由、早日走出高墙,经过律师的辩护,判决确定的刑期刚好高于已经羁押的时日,或者多个十几二十天,基本上案件一旦终结,当事人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说,辩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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