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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的特点和有效性分析)

职务犯罪在中国刑事犯罪中非常特殊。首先体现在犯罪主体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具体以是否从事国家公务为认定标准。犯罪主体的特殊决定了危害后果的特殊,职务犯罪直接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权力形象、统治根基等政权核心要素,打击职务犯罪是进行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危害后果的特殊决定了国家对其重视程度上的特殊,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不仅是重大的法律任务,更是重大政治任务,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非常强的政权目的性。重视程度上的特殊必然转化为案件办理上的特殊,职务犯罪在侦、诉、审、执四个环节,与其他刑事犯罪均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在侦查环节上,一般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国家为打击职务犯罪成立了专门的侦查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法律依据不同,监察委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公安机关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等。侦查机关与侦查依据的不同,导致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其他刑事犯罪的侦查存在显著不同,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在侦查环节存在的差异远远大于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环节等其他环节,同时又为其他环节的不同奠定了基础。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1、侦查的目标和理念不同。监察人员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的责任心、目标性、使命感和荣誉感较之承办其他犯罪的侦查人员明显更强,具有更强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性;2、办案的程序明显不同。职务犯罪在发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审讯、侦查决策等方面与其他刑事案件显著不同,受政策影响明显更强;3、权力与场所配置、侦查强度、控管力度、威慑强度等明显不同。监察人员在侦办中实际行使的权力较之其他刑事案件侦查人员显然更大,侦查力度显然更强,对被侦查人员的监管力度、所形成的威慑力显然非其他刑事案件可比;4、犯罪嫌疑人、证人、关联人员的配合程度不同。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少出现证人、关联人员不配合案件侦办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配合侦办的概率,也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5、言词证据的占比和重视程度不同。职务犯罪中非常重视言词证据的获取,并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类型;6、追赃的意愿和强度不同。追赃在职务犯罪中较之其它刑事案件存在显著不同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受贿等职务犯罪需要通过追赃进行最后锁定;另一方面,监察委的办案经费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追赃是解决经费的重要路径之一;7、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接联系的时间不同。职务犯罪案件在移交审查起诉前就会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就罪名、主要犯罪事实进行沟通;8、对辩护的开放程度不同。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环节原则上不允许律师会见,监察机关很少与律师进行沟通;9、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同。一般刑事案件,律师会通过会见、与侦查机关沟通等方式获取侦查阶段案件进程和信息。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是通过拘留逮捕通知书以及媒体报道获取侦查阶段信息。10、特殊事项的处理。职务犯罪有双开程序,其他案件没有。

在审查起诉环节,职务犯罪的不同体现在:1、检察机关通常会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2、对审查起诉期限的把控更为严格,原则上会严格遵守办案期限;3、检察机关受到侦查机关更大制约和限制,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变更、取消罪名需要征取监察机关意见;4、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期待更强;5、认罪态度、退赃积极性在量刑所占比重更高;6、对证据质量和证明标准要求更低;7、更改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的概率更小,难度更大;8、政治上考量和平衡具有重要意义;9、具体承办检察官在案件上的决策力明显减小,案件大多要上检委会。

在审判环节,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殊性:1、法院在侦查环节已了解案情;2、审判更注重庭审效果,具有非常强的流程属性;3、判决对证据质量和证明标准要求较低;4、程序性、瑕疵性辩护不会对判决结果造成实质影响;5、有“内审”程序存在,审判法官对判决结果仅有建议权。

基于以上不同,职务犯罪辩护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职务辩护案件存在以下显著特征:1、绝大多数职务犯罪辩护没有实质意义,其效果处于无效或无效果之间。原因是很少律师有职务辩护的经验,熟悉职务辩护、对职务辩护有研究;2、适用于一般犯罪的辩护方法和技巧,对职务辩护没有意义。原因是:职务犯罪采取的是不同的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具有更强的行政目标性和政治主导性。3、通常的关系、资源、打招呼没有。侦、诉、审在侦查环节就会提前沟通、统一,且在每一个环节,都要上会讨论、领导决策,此外还有内审环节,所以很难存在有资源、有关系能够改变案件走向或对案件施加影响,具体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缺乏决策力。4、对抗性辩护往往适得其反,着眼于程序瑕疵、证据质量、小微问题的辩护缺乏实质意义。

职务辩护的实质着力点在于:1、对于系统、重大、实质问题的发掘与强有力论证;2、对于退赃、认罪认罚、社会效果等要素的精确把握和适用;3、当事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绝对信任和策略性配合;4、建立在对政治生态、职务犯罪办理深入了解基础上的权衡、沟通与平衡;5、辩护律师对全局的解读力、掌控意识以及强大的沟通能力和引导能力;6、对特殊情况和要素的敏锐感知力和利用能力;7、识时、识势、识局,以及建立在筹码和合法性基础上的资源整合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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