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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猥亵儿童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二、辩护要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而且要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已满14周岁儿童不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案例探析:

法院认定:1.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张某某(被害人,女,13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多次通过抚摸张某某手部、大腿、拍屁股、搂抱、微信骚扰等方式进行猥亵。并让张某某坐到其腿上。2.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于某某(被害人,女,13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多次通过抚摸于某某手部、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3.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万某某(被害人,女,13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多次通过抚摸万某某手部、搂抱、微信骚扰等方式进行猥亵。4.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吴某某(被害人,女,12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多次通过抚摸吴某某手部、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5.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颜某(被害人,女,13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多次通过抚摸颜某手部、腰部、微信骚扰等方式进行猥亵。6.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彭某(被害人,女,12岁)数学教师期间,在校内及校外补课班通过搂抱彭某的方式进行猥亵。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在鹤岗市教学楼一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多次在班级内及校外补课班等场所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猥亵多名幼女,性质恶劣,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人民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而且给未成年人的性观念的养成带来严重的后果,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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