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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关系(劳动争议中如何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主持人: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

刘淑敏: 不能。因为第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已经讲过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且诉讼请求需要与仲裁请求保持一致,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其他经过仲裁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是不能随意增加诉讼请求的,也就是说实践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合并审理的条件。这里举例证明什么叫“具有不可分性”。

例如,劳动者基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请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劳动报酬的范围很广,包括工人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报酬。劳动者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后,又增加请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与工资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因此,对两个请求的审理具有不可分性,这两个请求就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求给付拖欠工资,增加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那么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也是基于不同的事实而提出的,这种情形就不应合并审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申请仲裁。具体到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件中呢,就是李四在仲裁的时候并未要求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新增了一项诉讼请求,这项请求与第一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直接对李四新增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告知其应当先行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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