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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免责协议书(签“免责协议”“出借”车牌号,出了交通事故还得担责)

王磊借同事之名买车,还签了“交通事故免责协议”,可真出了事故,同事能不担责吗?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同事要为王磊承担连带责任。

王磊多年摇号不中,成了他的一块心病,为此,他多次找摇上号的同事于国谦商量,想让于国谦把车牌号卖给自己。经过协商,于国谦最终同意把购车资格“借”给王磊使用。为避免风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王磊借用于国谦名义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于国谦名下,但车辆归王磊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磊自负,于国谦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日晚高峰时段,王磊驾车与程愚驾驶的轮式自行机械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愚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违反了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同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王磊体内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驾车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随后,乘车人将于国谦、王磊、程愚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庭审中,于国谦辩称,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王磊所有,而且双方还签了“借名买车协议”,明确了自己应该免责。

法院综合考虑程愚和王磊的过错程度,认定程愚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尽管于国谦主张肇事车辆的实际购买及占有者为王磊,但肇事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于国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王磊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对此,于国谦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于国谦为规避风险,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该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上述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判决于国谦对王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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