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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员赔偿(雇员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雇主是否应该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工伤,能否要求雇主补偿损失,要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当事人有无过错来综合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典型案例

王某在银川市某镇开设石料厂,雇用其堂弟王某某照看,雇用杨某某自2019年起在石头厂当厨师。2021年9月的一天,杨某某驾驶二轮车前往石料厂,行驶至某村路口时因逆行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事发后,杨某某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腿部多处骨折,住院17天后回家静养,共花费6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因当时杨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逆行和抢红灯等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杨某某以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为由,将王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王某、王某某辩称杨某某虽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该起事故系杨某某全责,其二人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雇用杨某某当厨师,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杨某某为提供劳务的一方、王某某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杨某某和第三人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视为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期间。本案杨某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请求雇主赔偿,为何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第1192条也有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杨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走机动车道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杨某某无权请求王某给予补偿。王某某系王某雇佣的工作场地负责人,杨某某向王某某主张权利亦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即便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罗娟 钟玉珍)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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