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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伤残一共赔多少(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元)

(46岁) 七级工伤赔偿 36万余元。

案情经过:

【入职、受伤】 : 蔡x于2016年9月23日进入**仕食品厂工作,从事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2016年11月8日下午4时左右,蔡x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厂房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右手扶住机器被机械压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腕部及手掌毁损伤。


【确立劳动关系】 : 2017年7月10日,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庐劳人仲案字第1**号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16年9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10日,**仕食品厂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蔡x与**仕食品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3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蔡x与**仕食品厂自2016年9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仕食品厂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仕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确定工伤,被鉴定为七级】 :2018年4月19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庐江工认(2018)007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蔡x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0月1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2018)3376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蔡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提起劳动争议,判决 :

2019年5月13日,蔡x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令**仕食品厂赔偿蔡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36467.35元。

该委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裁决:一、蔡x与**仕食品厂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仕食品厂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62243.97元(其中医疗费79162.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护理费6631.52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9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8420元、鉴定费56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蔡x在**仕食品厂工作期间,**仕食品厂未为蔡x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蔡x在为**仕食品厂工作时受伤,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因**仕食品厂并未给蔡x办理工伤保险,其有权要求**仕食品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关于蔡x的月工资标准认定:

蔡x于2016年9月23日入职,在受伤前**仕食品厂曾向其发放过部分工资。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仕食品厂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存两年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义务,然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结合当年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蔡x的主张,认定蔡x月均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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