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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也谈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近年来,司法机关联合推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政策,即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不聘请律师的,全部由人民法院通知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个人以为,政策的出台无疑是贫困人群的福利,给真正需要律师辩护而又请不起律师的人民群众予以法律帮助,但只要不请律师就给予援助,也有不少的弊端。

其一,流于形式。不请律师的被告人,大多数案情凉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认罚,因我国刑事制度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类案件大多已经侦查、公诉机关严格把关审查,不会出现冤假错案,援助律师辩护也就成了形式。开庭时,公诉人的意见大多是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达成谅解,依法应予缓刑或从宽处罚,律师再辩个啥?大多是除公诉意见以外,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请人民法院在公诉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从轻考虑。这类援助,没有也罢。

其二,不被相信。还有一部分不请律师的被告人,不只二进宫、三进宫,很多都是老手了,法律程序自认为熟到了姥姥家。这些人,律师会见时满口的法律术语,没有一定的办案功底,对一些刁钻的问询还真的不一定能招架住。援助律师兢兢业业、把眼熬红看完了几十本卷宗去会见,他们耍着小聪明,对律师遮遮掩掩,不说实话,问的深了马上就会来一句怼你:你们援助律师又不挣钱,就是替检察院、法院跑腿来劝我认罪的,有你没你无所谓。这类援助,律师拿着脸往上贴,有啥意义?

其三、固步自封。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律师都懂。这么严肃的事情,要求律师必须是执业三年以上的老律师,倒也可以理解。但是,要求援助律师事必躬亲,不能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就有些不近人情了。老律师聘请的助理,大多是自己刚刚执业或执业不久的徒弟。其初衷,一是给自己减少辅助性工作,二是给助理锻炼学习、快速成长的机会。援助案件不让带助理,大大加重了援助律师的工作量。相比收费案件来讲,在不多收费的基础上多加一个律师,当事人反而感觉是自己的权利增加了一份保障。收费案件相对轻松,援助案件则程序繁杂,就别说援助补助多少、什么时候发放补助了,这类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大大打击了老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啰里啰嗦的说了这么多,还是认为刑事辩护援助不能搞一刀切。让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被告人打得起官司、用得着律师,感得到温暖是援助制度的设计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被告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律师的案件,没有必要为了援助而援助或为了指标而援助是不让援助制度流于形式;指派律师援助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提供服务和方便,少设门槛是为了提高律师援助的积极性。个人愚见,欢迎条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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