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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量刑辩护(刑事辩护与量刑建议)

文 | 蔡子中

针对刑事指控,刑事辩护包括了无罪辩护和有罪情况下辩护;有罪情况下的辩护又有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其中更多是量刑辩护。

笔者认为,律师的量刑辩护可以上溯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现今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达90%以上,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作用的最大体现是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首先体现为量刑协商,在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就量刑问题向检方提供律师的辩护意见,积极争取检方认可,并促使检方将律师的量刑意见体现在检方的量刑建议之中,以此为前提,被告人方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果检方不采纳律师的量刑意见,辩诉双方无法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怎么办?在检方的量刑建议失当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还要建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吗?显然这有背律师的执业伦理,对被告人也是不公平的;而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心理压力,担心会被检方报复,担心会被从重处罚。这正是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被告人违心的认罚,违心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违背了认罪认罚自愿性原则。

以上问题的解决之道就是,在赋予检方量刑建议权的情况下,也应赋予辩护律师量刑建议权。

这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辩诉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一致,被告人亦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除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情况,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作出定罪量刑判决。

二是如果辩诉双方无法就量刑问题协商一致,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诉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量刑建议,法院应发挥居中裁判者的作用,通过听取辩诉双方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定罪量刑判决。

三是如果辩诉双方无法就量刑问题协商一致,而检方认为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量刑建议,如律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亦应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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