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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盗窃罪(从四起盗窃案浅谈盗窃案辩护要点及裁判理由)

近期,笔者陆陆续续处理完了四起盗窃案件,基本上是当庭宣判。四起案件涉案金额均不大,案情也有所不同,但量刑结果却差异较大。在此写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以下案例均匿名)

案例一

办理结果涉案金额1200元,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

2017年8月,朱某在某火车站二楼网吧,趁被害人马某睡觉之机,窃走其放在身边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oppo牌手机一部,后经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手机后已发还被害人。

律师解读:朱某作案时刚满18周岁,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笔者与检察院、公安部门多次沟通,就能否不起诉予以探讨,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插曲:朱某案发后因案情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准许取保。在检察院、公安、律师开不起诉审查大会时,朱某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赶到。其迟到行为也让检察长颇有微词,考虑要不要直接提起公诉。但承办检察官认为朱某刚满18岁,从小跟随奶奶长大,缺乏管教,盗窃也是因为没钱吃饭,临时起意,可以给其从轻处理的机会,一直为其争取机会。另外,公安得知朱某无钱购买火车票时,也主动提出帮其购买,并联系当地的公安将其送上来杭的高铁。笔者亲眼目睹公安、检察院为了挽救一个误入歧途的少年,而所做了这么多的事情。但愿,朱某真正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别再误入歧途。

案例二

办理结果涉案金额3864元,温州某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张某、李某经预谋到温州市某出租房门口,被告人马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李某持剪刀等工具窃取被害人朱某、孙某停在此处的两辆助力车(价值1725元、2139元)。案发后,涉案两辆助力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朱某、孙某。之后,张某、李某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案犯各一名。

律师解读:

对于本案,笔者还是为未能帮助李某争取到缓刑感到略有遗憾。本案三人均为亲戚关系,本案起意及准备工具主要是张某,马某和李某是在张某的提议下参与本案。案发时,李某也是不满19岁。第一次见到李某时,这大概是笔者从业9年来见到的最单纯的当事人了。开庭前,三人均被取保。庭审时,笔者提议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且已得到受害者谅解,建议适用缓刑。但法院考虑到他们是有预谋的,且准备好了作案工具,最终对李某判处5个月拘役。

案例三

办理结果:涉案金额1560元,被判处拘役4个月。

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并携带消磁解扣器到上海市某快消服装品牌店窃取衣服5件,得手后张某将衣服藏在其电动车上,再次返回该店窃取衣服一件。因其行迹可疑,被巡防民警查问并抓获。经鉴定,这六件衣服价值1560元。且之前,张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张某之前有盗窃前科,这是对其极为不利的。此外,其事先预谋并到淘宝网提前购买涉案工具,在第一次得手后,藏好赃物,再次返回服装店窃取衣服,也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较临时起意的那种盗窃行为大,这也是法院在之后对其从严处罚的理由。

抛开本案,张某也并非大恶之人。其经济状况也不算太差,父母和家人均在上海工作,但其母亲在他案发前癌症复发,其妻子又怀有二胎。其最初盗取的5件衣服也都是为其妻子盗窃,得手后又返回为自己盗取了一件。但,有规矩才成方圆,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犯罪,毕竟触犯了法律,即便笔者试图从其家庭情况入手博取法官的同理心,争取缓刑。但法官在庭审中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时,检察官予以拒绝。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案例四(与本所杨律师合办案件)

办理结果:涉案金额500元,单判罚金1000元。

案情:

2016年12月、1月,被告人张某在杭州某美容店休息室,趁无人之际,三次窃得其同事李某放在手提包内的人民币200元、100元、200元。2017年1月4日,张某再一次故技重施时被李某抓获。案发后,张某向被害人赔偿1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律师解读: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只有500元,但因已达到三次,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予以立案侦查。

最初,家属认为本案案情轻微,没有全案委托律师处理的必要,只委托我们会见张某。但直至大年三十,张某亦未被取保。年后,家属正式委托律师处理。经与检察院沟通,律师方知张某不能顺利取保的原因在于其认罪态度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部门对本案的态度。得知此情形后,律师及时会见张某,就盗窃案的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量刑与其沟通,告知其需正确认识其行为性质,正确面对公安部门的提审,张某表示已理解。之后,张某在检察院批捕前提审时,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得以取保,并回家和家人团圆,一起度过元宵节。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检察院忽略了张某的到案经过属于自首这一重大情节,张某在其同事报警后完全可以逃跑,并没有任何可以阻碍她的情形,但她只是在原地待着不动,静静等待警察到来。法院就此情形与检察院、公安、证人核实后,采信了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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