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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就是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会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

确定责任人

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那么赔偿应该怎么算呢?

许多人会认为

“同等责任”不就意味着五五开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各方为“同等责任”的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09月的一天晚上,大山(化名)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一人行横道处时,适遇小雨(化名)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时横过道路,由此发生碰撞,导致小雨受伤住院。

因小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大山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二者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山、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雨经过医院46天的治疗顺利出院,但此次事故也造成其十级伤残。小雨要求大山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大山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况且是由小雨横穿马路引起的,自己的车辆也损坏了,应当责任自负,拒绝向对方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山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小雨发生碰撞,造成小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山与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大山应负的责任比例为60%,小雨应负的责任比例为40%。

由这个案例得知,“同等责任”并不等同于50%,显然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更重。之所以这么安排,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侵权事故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即便没有过错亦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唯一免责事由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在非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只分多赔和少赔,不可能不赔,即使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这也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法定向其进行保护的体现


(通讯员:谭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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