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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2023年12月13日20时30分,付某新驾驶田谋涛的新M77776小型汽车在某化工厂厂区内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汽车撞上路边水泥块,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后田谋涛找到付某新要求其一次性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5000元,付某新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拒绝进行赔付。双方因赔偿费用发生争议,遂到29团社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9团社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遂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施林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付某新,向其询问是否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付某新当即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首先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调解性质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展开的;并告知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紧接着,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各自主张及理由。付某新表示,当日自己驾驶田谋涛的小型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小心撞上路边水泥块,造成车辆一定程度上损坏,之后田谋涛提出赔偿车辆损失费25000元的要求明显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孙某新表示,车辆是新购置的,自己也第一时间去4S店了解了车辆的折损和维修费用,4S店表示车辆维修和折损费已超过30000元,遂决定向付某新索赔25000元。

了解完具体情况后,调解员迅速整理思路,理清争议焦点并确定调解方案:一、付某新愿意赔偿田谋涛的车辆维修费和折旧费,但是认为金额过高;二、怎么才能让付某新相信田谋涛并证实其所说的30000元的维修折旧费;三、有关田谋涛车辆维修费双方分别承担多少,有无法律或司法实践依据。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梳理了整件事情的经过以及纠纷的矛盾点后,付某新依旧认为赔偿过高,并对于田谋涛提出的30000元的维修折旧费提出了质疑。田谋涛表示,自己出于好意只索赔维修折旧费,付某新如果怀疑,可以随意拨打该品牌的4S店询问情况。之后,在调解员的见证下,付某新与4S店取得了联系,4S店表示田谋涛的车辆维修折旧费确实在30000元左右。付某新解除疑虑后,表示车是田谋涛自愿借给自己使用的,所以自己只愿赔偿20000元。田谋涛则表示,自己念及朋友交情,没想到付某新如此蛮横不讲理。双方相互僵持不下,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见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为付某新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听了调解员的分析,付某新不再固执己见,表示愿意进行赔偿。

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错误,两人互相道歉之后握手言和。

经回访,协议内容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这场纠纷之前是朋友关系,但由于车辆事故损害赔偿,二人关系破裂,因此产生了纠纷。在这起纠纷中,付某新一开始认为自身不应负车辆损坏的全责,不愿接受田谋涛提出的赔偿要求,亦不相信车辆维修折损的费用。据此,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法律条文,让付某新自查自审错误。经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解答,引导付某新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最终当事人付某新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解开心中的症结,愿意赔偿损害相应金额。最终,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感情重归于好,从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通讯员:马丹阳 刘英华

编辑:江伟豪 责编:庞文峰 刘雅雯

审核: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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