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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常用的证据规则(收集刑事证据有什么要求,证据的运用有什么规定?)

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那么,对于刑事证据,收集刑事证据有什么要求,证据的运用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对于刑事证据的运用有什么规定呢?

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王万珂律师解答:

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刑事辩护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

(6)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王万珂律师解析:

1、证据的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4、矛盾证言的认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中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5、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6、特殊情形下的有罪认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7、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8、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等的单位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被告人年龄的审查方式,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不满75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

王万珂,毕业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事务近10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操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待人随和,能准确掌握诉讼和非诉的切入点,及时高效的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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