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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017年,笔者签收了两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判决,一份判决是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份判决是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国家重视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表现在。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上,如果被告人认罪悔过,法院判决的刑期可以是实报实销或者缓刑,如上所述,杨某某年少气盛,出于义气帮朋友打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事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并真诚悔过,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故在侦查阶段,警察就对杨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

王某某伙同他人偷窃老板的汽车被抓,王某某认罪真诚悔过,虽然法院对王某某没有处以缓刑,但王某某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七个半多月,判决后十多天就刑满释放。


二、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审理,且往往是圆桌审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院当然执行,实践中这样可以较好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法庭内摆一个大大的圆桌,法官席居中,面对法庭大门,背对国徽,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分设法官席两侧,书记员席位于法官席和辩护人席之间,法官席对面就是被告人席。这种设置对抗性较弱,人情味较浓。

三、法庭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有一个独特的法庭教育内容。

庭审快结束了,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会分别发言当庭教育被告人,告诫被告人慎交友,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吸取教训,不要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等。

在判决书里也有专门一段文字教育被告人“被告人某某某因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以致走上犯罪道路,今后被告人应从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谨慎交友,通过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思想,提高自身素质,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笔者相信这样的程序安排和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对于公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法院敢于不予采信。

在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件里,笔者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即警方在第一次询问被告人杨某某时,警方没有让杨某某父亲在场,而是让杨某某父亲在讯问室外等候,直到讯问快结束了才让杨某某父亲进入讯问室签字。

法官对此很重视,要求公诉人提供相应合法性证据。庭审结束一段时间后,公诉人提供了一份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认杨某某父亲没有全程在场,但原因是杨某某父亲没有及时到办案单位,且庭审距讯问时间较长,讯问录像没有保存,法院还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没有采纳杨某某的这一份口供。

在王某某盗窃罪案件里,笔者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即警方是在第一次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次日才让被告人签署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没有在讯问前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从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公诉机关确实无法可说,因为证据显示第一次讯问的日期确实比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的日期早一日,法院据此在判决书里没有采信这一份口供。

五、未成年犯罪案件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无论适用什么程序审判。

未成年犯罪从侦查期间开始就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家属没有聘请律师,国家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无论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均应当有律师参与,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如果是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法院可以不为其指派律师辩护。

笔者认为这条法律规定的执行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可以保证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率可以达到百分之百,远远高于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参与率。

总之,国家从法律上、实践中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作者:广州王红兵毒品&知产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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