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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刑事辩护(如何实现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从事刑辩业务以来,总会面对一些刑事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公正办案的情况,看着被告人及家属无助的眼神,很多时候会有深深的无力感,尤其当收到不理想的判决书的时候,那种无助、无奈之情悲从心来,感觉刑辩律师每天都在刀尖上跳舞,却时常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于是一直在思索如何实现辩护目标,如何有效辩护。恰我省律协刑委会提出如此良好之建议,把自己的一些想法码到一块,抛砖引玉,若能引起大家进一步的思索,则善莫大焉。

一、 什么是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指在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前提下,辩护人严格遵循辩护工作的职责要求,积极从程序上、实体上发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行使辩护权,取得有效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积极辩护效果。

有效辩护制度是根据美国宪法确立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衍生而来。陈瑞华教授认为,“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假如律师无力为被告人提供任何法律帮助,或者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或者缺乏实质价值,那么,这种辩护就不是有效的辩护。”

二、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

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较多,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

1、辩护律师自身的条件

现有的律师制度虽然设置了较低的通过率的司法资格考试门槛,但是只要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经过一年的实习期考核合格后就可以从事刑辩律师工作。加之很多律师不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升,在办理案件中对案件研究不足,由于受到知识、经验、素质的限制,在辩护中就很难提出具有实质价值的辩护意见,也就无法达到有效的辩护。可以想象,同一个案件遇到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情况

有经验的律师善于与被告人沟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他们最清楚事实的真相,并且其有独特的视角。通过良好的沟通,往往能够帮助辩护人发现新问题、新观点、新思路。而要做到有效的沟通,得被告人的信任和认可非常重要,否则沟通不会顺畅。

庭审过程瞬息万变,试想如果律师庭前没有同被告人有效沟通,却擅自发表与被告人不一致甚至相悖的观点,辩护人的行为显然与辩护工作背道而驰,又何谈有效辩护?

3、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被律师辩护设置障碍的情况的确存在,比如会见难问题,尤其在侦查机关故意通过连续提审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许律师会见等情况下,很难实现我们期望的有效辩护。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以种种借口不予采纳,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最突出问题。

4、司法制度缺乏对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考核、惩戒

在律师制度中,律协对律师的考核没有有关有效辩护的考核、惩戒。美国的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表现不佳并造成不利后果,被告人可以启动宪法性诉讼,以自己“获得有效辩护”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原判,法院经审核认为辩护无效,可以宣告原判决违宪,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我国有“违反法律程序,发回重审”制度的设置,该制度更多的是针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作以规定,而没有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否有效作为重新审理的依据。

三、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首先,需要辩护律师有对辩护律师职责的高度忠诚和实现有效辩护的理念。

辩护工作专业性强,是个良心活,很多辩护工作只有辩护人自己内心知道自己是否做了有效辩护。就像医生给患者做白内障手术,宣称植入的是国外进口的晶体,使用的却是国内免费晶体,患者从何得知呢?比如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如果仅仅看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八次甚至十次,但是律师却是在接受委托一周后去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这样的会见是尽责了吗?

其次,辩护工作应注重技巧和扎实、细致工作。

如接受委托后应该在第一时间会见,律师要高度重视第一次会见,会见前应该详细了解、研究涉嫌罪名的新规定,会见的时候应该告知现阶段律师能够做什么,对其疑惑的问题给予法律咨询解答,告知其法律规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权利义务,核对笔录签字等环节,除了上述工作外,辩护律师还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心理上的关注,让其正确面对,相信事实,相信法律,并且给予其重新生活的信心,从而实现有效会见。

辩护人应不设立场,不有罪推定,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沟通时对被告人给予必要的尊重。辩护人应全面阅卷,详细、反复研读起诉书,了解和熟知法律规定,就起诉书指控的问题认真和辩护人沟通、探讨。根据既有证据已经证实了的问题不能教唆被告人否认,比如说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文件证实被告人系公司的总经理,事实也是总经理,就不能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系公司总经理一事予以否认,因为否认无意义,反而适得其反。辩护人应该反复研读卷宗,对卷宗中被告人的口供及证人涉及被告人的证言要熟背,能达到随手拈来为我所用的程度则更佳。反复研读案卷还有一个好处是会突然发现新的辩点和新的思路。

被告人是直接面对刑罚,是刑罚的最终承受者,因此其会通过各种方式反复思考、揣摩、研究自己的行为及法律。比如监禁期间看法律书籍,与同监舍犯人交流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辩点有基本的认知。他们需要适时、准确的表达。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在庭审过程中很多时候被告人没有机会或者无法完全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认识。通过辩护人的辩护,如果被告人感觉辩护人说出了自己想说的所有的话,那么我认为辩护就是有效的。

关于调查取证问题,重要证据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我始终相信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理念,那就是公平、公正。尤其现有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情况下,极少有法官会胡乱判案、枉法裁判。辩护人应该根据案情尽量提供有关机关的文件、军队的证明,借用第三方权力机构或者机关的力量支撑自己的辩护工作。

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很重要,尤其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非常重要。比如在庭审开庭前,可以将辩护词提前提交给法官,与其交流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被告人的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等,使得法官开庭前有基本的认知和印象,有助于自己的辩护观点获得法官的认可,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得法官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实现有效辩护,需要提高辩护律师门槛,比如设置执业五年以上律师或者律师职称三级才能从事辩护工作,或者设置律师专门辩护制度,要求律师从事辩护工作就不能从事其他诉讼业务。需要国家律师制度考核方面的完善,建立基本的律师辩护质量标准,加大对辩护律师的考核和惩戒,改变现有的放任不管的现状。需要确立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辩护律师没有实现有效辩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制度。需要加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力度,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真正视律师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从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是辩护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刑法学知识、辩护技能和经验,这种经验和知识是多年刑辩工作淬炼的结晶。实现有效辩护更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制度上的高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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