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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那么,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发生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吗?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工伤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1张


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王完中律师解答: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依据《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果符合再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数额。

王完中律师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丧葬费,抚养费等。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王完中,山西省律师协会理事、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晋城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晋城市法制教师团讲师。自1996年正式执业以来,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严谨、务实、敬业、高效为自己的执业准则。
2001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评为晋城市“十佳律师”;2009年被晋城市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同时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工作标兵”;2008年、2009年、2010年被晋城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2012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聘为晋城市法制讲师团讲师;2013年被晋城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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